6月23日,海南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发布《海南省工业和信息化厅贯彻落实<海南省引进人才落户实施办法>创新创业人才确认实施细则(修订)》(点击“阅读原文”即可查看),调整信息如下:
1.申请人的年龄在55周岁以下;
2.创业人才申请人必须是领办或创办企业的首任法定代表人;
3.企业设立6个月以上并正常开展生产经营活动等佐证材料,申请人和领办、创办企业未被列入“信用中国”网站失信被执行人、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和市场监管部门的企业经营异常名录;
4.企业增值税发票累计金额人民币5万元以上;
5.创业人才申请人实际出资不少于人民币150万元(不含技术入股,必须是本人汇款至本公司的投资款),创新人才申请人以技术入股估值不低于人民币150万元、占股不低于注册资本10%;
6.申请人在海南省有连续正常6个月及以上社保缴费记录,企业2名以上员工在海南省有连续正常3个月及以上社保缴费记录;
7.企业开发的产品或提供服务的技术含量、用户规模或营业收入。必要时需申请人本人或委派本企业熟悉产品、业务的员工现场演示产品开发情况,并说明企业经营情况。
1.本人身份证复印件;
来源:海口国际投资促进局综合海南省工业和信息化厅、自贸港人才公众号